据我所知,目前已有51位华人丧生。
或许证监会认为自己很努力,但其行为在事实上成为新的风险来源。现在股民的风险意识不如新中国成立前,那时的上海股民赔了钱就往黄浦江一跳了事。
对股指期货的打压导致这些重要的金融创新岌岌可危,令很多机构投资者不得不重新构建交易模型。因此,股市最大危机不是暴跌,而在监管者的理念、操守与定力。对于证监会的行为紊乱,李剑阁指责说,去年6月份出现危机,为什么每次证监会在市场的逼迫下每天晚上都要出新的政策调整,你事先在哪?既然在4天后宣布暂停熔断机制,说明在去年紧急状态下我们出台的一些监管措施是仓促的、粗糙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熔断机制进一步束缚了股市的流动性,加剧了恐慌心理。监管层在牛市疯狂期间执法不力,坐视配资野蛮生长,打击虚假信息、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软弱无力。
更戏剧性的是,中国证监会(果然)又连夜喊停熔断机制。目前《证券法》对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太小,应该修法显著提高威慑力。继续完善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交易结算、交割制度改革,建立期货品种运行评估机制。
但是,随着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市场风险的传导日趋国际化,我国需要在完善国内监管制度的同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建立和国外金融市场监管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和交流,防范和及时化解市场风险。做到了完全关闭账户,对所有账户进行平仓,而没有受到任何损失。(2)风险敞口下不确定的担保义务给实体企业带来不利。目前,境外成熟市场也只有能源、铁矿石等少数交易量大、流动性较好、标准化程度高的产品进行了中央清算,其他大多数的商品因其个性化因素强而难以进行中央清算。
从自由放任到从严而治,美国场外衍生品监管理念的这一革新固然源于金融危机的直接刺激,但也是监管者运用理性的结果使然。三是与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规定的冲突。
为了保障间接参与者在结算会员违约时的利益,CCPs可以将客户资金与结算会员自营资金实现账户分离、设立客户信托基金等手段。为了维持交易秩序、避免价格被操纵,CCPs可以设定大额申报的规定、时时检测市场波动性情况等。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继续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一)ISDA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特点与其在我国的适用性 1、ISDA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特点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ISDA 于2002 年推出的第三版主协议——《2002 ISDA主协议》,该协议包括释义、义务、违约事件与终止事件、提前终止与终止净额结算、转让、准据法和司法管辖、定义等主要条款。
在伦敦清算所(LCH) 雷曼兄弟的利率互换账户名义本金达9万亿美金,LCH使用SwapClear系统在3日内基本完成了对冲,涉及了66390笔交易。(四)对制订我国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协议文件群的启示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必将随着期货行业的发展、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创新业务的开展而逐步发育和成长。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发展大宗商品场外市场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从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活跃程度和成熟程度来看,目前中国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它们各自的市场规模,已经跻身全球前列,而且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市场明显成熟,投资者对场外衍生品的渴求与日俱增,已经具备发展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的市场条件。三.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结构与运作模式路径探索 (一)中介机构不可或缺的作用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包括交易商(Dealer)、交易商间经纪商(Inter-Dealer Broker,IDB,以下简称经纪商)。
通过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能够抑制金融机构过多涉及高风险衍生品交易,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度,遏制金融机构过度投机。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交易商、经纪商的功能分类及相关资质要求。
深入研究双边清算机制下担保制度和担保品选择以及中央清算机制推出后场内场外之间的衔接问题,在实践中找到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体现国际主流协议最新变化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解决办法,从而提升我国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协议文件的适用性和价值。新兴市场则因其市场发育的初级特点以及市场、区域的分割性,造成了能够被各方认可的、具备权威性的价格源渠道相对匮乏这一现象,从而给选择和评判带来了难度。
前者详细规定了加强场外衍生品监管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实现场外衍生品的标准化,为场外衍生品设立包括交易场所、保证金准备以及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新的监管规则。在结合本土实际的基础之上,积极推进我国《期货法》的研究与起草工作,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特殊性做出规定,调试与《物权法》、《破产法》等一般法的冲突。而期货公司本身虽然主要从事经纪业务,但其作为场内市场的中介机构,对场外市场参与程度有限,难以发挥大宗商品场外市场经纪商的功能。所有权转让式信用支持实质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转让担保品的所有权,而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并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约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2、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3、共同分担损失机制 一旦发生保证金无法覆盖市场参与者的违约行为引致CCPs的损失的情况,CCPs可以动用一些储备资金进行风险覆盖。
在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上,监管机构将防范系统风险作为首要的目标,然而却忽视了信息不对称。1、非标准双边清算模式 场外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优势在于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产品,满足投资者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投资等需求。
在此期间我国大宗商品现货、期货市场在商品流通、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支撑了实体经济的高速发展,各项监管制度和运行制度日趋完善规范,期货市场的发展基础已较为牢固,期货产品创新层出不穷,期货市场的服务面大大拓宽,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显着增强。而我国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又亟需相应的配套文件来满足交易双方的需要。
投资者是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石,要把监管工作重心放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上来,采取配套措施,确保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时效。2、积极构建交易商间市场 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商间市场,使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对冲交易,有效减少其风险对冲成本,提高场外市场运行效率,有效保护中介机构的成长。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该协议为场外衍生品合约标准化提供了可靠和普遍适用的法律基础,但是该协议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建议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主协议,积极引入最新的标准化机制。(二)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对场外衍生品市场设立、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完全空白。四.清算模式 (一)世界范围内主要的清算模式 随着市场的发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清算模式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2)是商品衍生品特性体现不足引发的问题。
除了及时跟进ISDA协议文件的最新修订进展之外,还应从担保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出发,在保障合同安全、增加衍生品交易市场流动性等内在价值的前提下,对其提前兑现合同收益并以保证金方式缴付的操作方式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保证担保规则的公平与合理,切实保护弱势方实体企业的权益。场外衍生品市场定位不清、监管主体不明,且与场内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运行实际分离,大大限制了衍生品市场的长远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法制的变革反映了美国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理念的转变,也昭示了其力图将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场外衍生品纳入政府监管范畴的决心。把监管重心放到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直接影响市场发展的关键领域。
为此G20成员国在09年匹兹堡峰会上达成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必须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早期的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之间完成,或在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协助下完成,往往采用非标准化的双边清算,交易双方仅凭各自的信用或者第三方信用作为履约的担保,但是这一方式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特别是进行多笔交易时则承担多个对手的信用风险。
要求所有未经中央交易所清算的合约向受监管的记录机构报告。这种监管制度框架不仅不利于产品创新,而且也越来越不能适应场外衍生品市场持续发展的要求,尤其是不能有效应对场外衍生产品风险跨市场、跨部门蔓延的特性。这些储备资金包括CCPs的股权资本、由市场参与者所发起的共同保证金。3、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对于不能实行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以防止杠杆过度使用,加强双边风险管控。危机后,除了被要求尽可能采用中央清算模式之外,严格担保品管理已成为普遍共识。
进入专题: 大宗商品 。这些方面的新变化,最终将会体现在ISDA信用支持文件之中,而对其借鉴吸收将有助于我国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履约保障协议的完善。
4、加大力度发展期货中介机构现货子公司业务 借鉴成熟市场中现货商品市场的发展经验,大力发展现货子公司能够增强市场运营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由于衍生产品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不断有新的形态出现,但现有的认知水平和立法技术还难以对衍生品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为了给场外衍生品市场预留空间,尤其是进行概括式界定。